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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时影响社会稳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近年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很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背后都隐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因此2006年2月《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于2007年6月实施以上规定为检察机关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频繁发生的矿难、路毁、桥断、房塌等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往往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问题。这些案件中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纠正违法违规活动导致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事故发生;有些贪赃枉法与违法生产经营者互相勾结甚至包庇纵容;有些不及时查处已发生的事故甚至瞒报、不报、谎报、迟报造成损失后果扩大严重危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安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曹建明说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放纵违法违规生产以及不法业主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管等犯罪案件促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安全事故是影响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
f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和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严肃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2006年2月,《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2007年6月起施行。以上规定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有效拓展法律监督空间,通过法治手段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就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探析,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意义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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