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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企业工会在促进企
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会适用
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接受职工监督支持企业依法管理和生产经营,教育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四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为企业工会履行职责、
开展活动提供保障。第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领导、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
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权职责遇到困难时,可以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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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建。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做出书面约定,未作出书面约定的,视为劳务派遣工在用工企业参加工会。第八条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
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九条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十条企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企业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工会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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