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章
程
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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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出资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出资人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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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自行确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
此条删除)
第九条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人。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成员由
出资人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是否设副董
事长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