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汇发2016第4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318【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第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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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附件:通知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年3月18日
附件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补充和细化间接申报具体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指引。具体内容如下:一、关于间接申报原则(一)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根据《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银行黄金进出口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包括: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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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