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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法律顾
f问单位审核。
三、公司合同管理
1、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公司后勤服务类合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签订、管理,必要时法务部参与审核。
2、法务人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3、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送交法务人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电子文档,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5、送交法务人员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f6、以公司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交法务部备案。
7、需要公司法务部派人员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前以工作联系单通知法务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四、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1、以公司或者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及有效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2、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3、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方面的审查。
五、公司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1、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有效性
f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交法务部参与会审。
2、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诉讼文书之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六、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1、公司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同时,法务主管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2、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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