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二○○六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第五条:实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六条:机关各部门和昌黎县域内个人举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发证。第七条:幼儿园按下列程序审批。(一)申请筹设阶段(筹设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1、举办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冠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
f2、教育局通过初步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园条件达到要求的,签署同意筹设意见,向申办者提供《幼儿园办学申报表》;基本办园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并及时通知申办者。(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2、教育局在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办园资格进行实地审查。3、同意正式设立幼儿园的,由县教育局颁发《昌黎县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不同意正式设立的应及时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教育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办园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幼儿人数最大限额、园舍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二)幼儿园办学申报表;(三)办园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资格证明、接受专业培训证明;(四)教师、保育员的学历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五)县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六)消防部门签署的消防合格证明;(七)园舍修建、改建或租用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幼儿园用房安全证明;(八)办园场地的权证或租用合同办园场地平面图。
f第九条:举办单位或个人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还应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