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422协议的修改和终二十、托管止423二十一、其他事项423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42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协议42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法定代表人:邵国有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f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协议43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