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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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研讨会综述
2013年第09期作者商建刚韩正涂国庆张吉高才【来源《上海律师》】
本期主持:商建刚嘉宾:韩张文字整理:高正吉才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环迅支付)风控经理
涂国庆1号店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2013年8月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举办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研讨会。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有1号店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涂国庆、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环迅支付)风险控制经理张吉、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正律师。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陈冬沪、副主任张志军、上海市法学会编辑部副主任胡鹏、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宋一欣、秘书长李慧俊、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律师等。本次会议由商建刚律师主持,80多位律师参加。会议围绕“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的话题展开,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韩正律师做主题发言,介绍英国电子金融(e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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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的基本原则。第二阶段,商建刚律师做主题发言,介绍“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最后,商律师邀请涂国庆和张吉参与讨论,从各自行业领域的角度发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看法。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正电子金融有不同的概念。传统金融的电子市场直接指向现实货币(必须依赖银行清算系统),传统金融工具、产品上线操作,借助新技术(解决了地域、时间、风险偏好分配的困难)实现的非传统金融工具、产品(一旦交易体系可与银行清算脱离,则可能转变为电子货币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传统金融机构监管规范。电子货币的金融发展不直接指向现实货币(即指向电子货币本身的独立储存和清算系统),电子货币本身依赖传统或非传统形式的金融产品(目前罕有),主要在于解决电子货币稳定性、可交换性和交易安全问题。在可交换性提高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基于电子货币的金融产品。什么是电子货币(现金)?英国1971年金属货币法规定,法定货币(法币)是指:金属铸币;银行券(钞票、本票)。1954年通过与银行券法规定:持有任何面额银行券者有权要求任何销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