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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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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坤1.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的特点是探索性的,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从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看,将来是再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基于此,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相对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已经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但是其中仍然具有很大的风险,因而会计准则规定,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仍然作为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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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坤好的,这位网友所提的问题非常好。确实,在有关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方面,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比所得税法的规定详细和明确。对于纳税人来说要将两者的差异进行概括自然带来了不小的难度。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下面,我们试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对两者进行简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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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坤我们请胡俊坤科长来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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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abc本人在学习和运用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时候发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有关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多的差异。从总体上讲,会计准则的规定比较明确,而且赋予了企业较多的自由处置的权利,而所得税法的规定比较含糊,有很多的概念等等都未予以明确,纳税人根本不好掌握。因而虽然我们这些企业财会办税人员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却不容易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和税款申报,更有可能会因为所得税法规定的模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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