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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类文书概览受案后,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
政案件,办案民警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如果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要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投案人;经审查,认为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在特定情况下要先行处置,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办案单位如需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传唤证》,进行传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规定》第五十三条: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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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向被侵害人、证人了解案情时要制作《询问笔录》。
《规定》第五十七条: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规定》第五十九条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规定》第六十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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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勘验现场时要制作《勘验笔录》。
办案单位如需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需制作《检查审批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要制作《检查笔录》。
办案单位组织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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