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进度,优先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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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项目初审第八条已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报送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风险管理员A、B角进行初审,初审过程必须由A、B共同完成,A角提交《担保评审报告》,B角提交《补充意见》。初审过程中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A角牵头。风险管理员经审核,不符合初审条件的,退回业务部,建议补充材料;符合初审条件的,组织初审,进入初审程序。(初审条件参照立项条件)初审程序1、风险管理员进行风险评审,提交《担保评审报告》,风险管理部经理出具书面意见。2、市区商品房个人贷款担保进行书面评审,可能有风险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3、市区商品房个人贷款担保外的项目俱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1)须进行现场考察的担保项目,初审过程必须由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完成,可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风险管理员协同客户经理进行初审,风险管理员提交《担保评审报告》,客户经理角提交《补充意见》。初审由风险管理员负责,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客户经理牵头。风险管理部单独考察的,担保部应予以配合。(2)初审人员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个人担保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企业担保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风险管理员负责现场考评;个人担保金额在30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担保金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负责现场考评;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应建议上级主管参与现场考评。(3)风险程度难确定的项目,部门经理应参与现场考评或建议上级主管参与现场考评。(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进行现场考评,由总经理审批,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和审查意见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汇报。(5)调查非市区的客户必须出具相应抵押物的调查照片。第九条初评考察在符合初审条件并交付评审费后进行。第十条初审过程必须由风险管理员A、B角共同对申保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与申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面谈;就重要问题向申保单位有关联的部门或人士访谈;就采购、销售及其他生产经营问题向有关方面调查落实,对抵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对申保单位所报财务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初审过程中要作出详细记录,索取资料要保存完整。第十一条初审工作从立项开始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风险管理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原因并在《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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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初审过程中若申保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