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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履行本店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店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承诺认真执行:
第一条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第二条建立制定并执行健康检查制度。本店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立即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第三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记录制度。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并使用符合要求的供货票据。(一)食品查验:购进食品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明;3、经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是取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许可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体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4、销售散装食品或分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容器、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索证索票。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应者、验明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每年核对一次。购进食品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
f3、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下列食品进货时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
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
进货票据。(三)进货台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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