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作面结束前一个月,具备竣工投产条件。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应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其它防突措施施工时间,做到“抽、掘、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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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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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矿井应以合理集中生产、提高单产单进、提高效率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和改革开拓布署、优化巷道布置及采煤方法作为重要的技术工作抓好。第十六条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有正规的设计、施工图纸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七条掘进巷道应采用科学先进的生产工艺。(一)积极应用光爆锚(网)喷技术,锚杆支护巷道要进行锚杆拉力检测。努力实现岩巷支护锚(网)喷化,煤巷、半煤巷支护金属化,有条件的煤巷、半煤巷推广锚(网)喷支护。(二)优化设计,优化劳动组合,改进掘进工艺,改善掘进施工环境,组织快速掘进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进水平和工效。(三)提高掘进机械化作业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推广机械化掘进及凿岩台车、机械装矸。(四)支架巷道必须采用前探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五)巷道掘进必须按中腰线施工。中腰线必须按规定延伸,中腰线距作业点岩巷不得超出5米、半煤巷不得超出3米、煤巷不得超出2米。(六)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用油漆注明月度起始点标示,标示内容:本年度已施工工程量、上月度工程量、上月度工程质量、验收人姓名。第十八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移交使用。第十九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放炮着火、崩坏设备、贯通伤人、冒顶等。大型贯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巷道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破碎带、石门揭煤和巷道贯通等,原煤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指挥。
第五章机电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矿井提升运输必须贯彻“采、掘、运协调发展,系统配套,高效安全,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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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建立健全人车运行、提升绞车、钢丝绳检查、检测管理制度,以及电机车、矿车、轨道、架空线的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对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检查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安装和改造的2米及以上绞车,必须经安全生产管理局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2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