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工作面必须制定回采作业规程,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做到通风、行人、运输、排水、防尘、供电、通讯等系统完善、畅通。第十一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含水断层、过老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有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区管理局备案,原煤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和矿井相关人员到现场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直至过程结束为止。第十二条壁式回采工作面支护必须采用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其它采煤方法必须积极推广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使用单体支护的采面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各工作面必须配齐足够数量的支柱;所有单体支柱必须定期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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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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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检修,对超期服役的单体支柱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加强维护、检测、维修。(二)泵站压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三)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的要求。每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并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四)底板松软工作面,支柱必须加装柱鞋;(五)采高在18m以上或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支柱要采取连锁技术措施;(六)炮采工作面应推广应用毫秒爆破技术,并有防止炮崩损坏支柱活柱的措施;(七)回采工作面应建立设备维护检修制度,责任到人;(八)回采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口,上下出口必须加强支护,两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搞好超前支护。(九)回采工作面必须实行挂线采煤,煤层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要有防止煤壁片帮和防止老塘窜矸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护地、护顶安全措施。
第四章开拓掘进管理
第十三条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至少每半年、原煤公司至少每季组织召开采掘平衡会。各原煤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和采区开拓准备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批准。矿井的水平、采区接替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安排落实,原煤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工作面接替由原煤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安排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新水平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接替新采区,在老采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新采区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新工作面接替,必须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