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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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类132种)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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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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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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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