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保证公司改革、开放和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失职渎职行为,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犯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条公司的领导干部、群众团体中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由上级领导机关任命、经群众选举或受单位委托、聘用以及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含技术业务干部,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查处: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遭受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3.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以致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4.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未察觉或纠正不力的;5.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或阻挠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6.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电视、宽带业务,延误传送或擅自中断用户信号行为放任不管,或支持纵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7.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按时进行安装、维修等行为放任不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数字电视及宽带生产和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9.对重大工程、项目不进行慎重考察论证而盲目上马,致使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10.由于技术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f11.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12.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13.对本单位的下属单位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长期失察或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