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第二十三条(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5
f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第二十四条(管理程序)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建筑的分类保护管理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三)其他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的改善,必须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四)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依据规划进行相应的整治。(五)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坚持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第二十八条(室外设施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确需设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向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要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