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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街区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二)保护原则和详细确定保护内容;(三)确定保护范围,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四)确定保护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五)改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方案;(六)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方案;(七)有效实施保护规划的政策措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第十七条(公众参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就保护规划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建筑拆除、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影响公众利益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前两款规定的专门说明,应当作为保护规划送审材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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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划送审及备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允许修改的情况)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发现大型地下遗址等重要文化遗存,确需对保护规划进行调整的,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调整工作。
调整保护规划,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划公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实施原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进行维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二十二条核心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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