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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第十二条(申报材料)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街区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街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清单;(五)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六)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工作情况。第十三条(濒危标准)因保护不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一)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遭到严重破坏的;(二)保护范围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三)保护范围内历史环境要素和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列入濒危名单,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补救)已被公布为濒危历史文化街区的,所在地市、县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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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并在一年内提出复审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对于已经改善,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可以提出撤销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称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撤销濒危名单或撤销称号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十五条(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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