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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颁发《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第九条农村建筑工匠每三年应参加一次以农房建设新标准、新规范、新技能、新材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巩固提升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参加培训内容在《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中记录,作为农村建筑工匠持续保持农房建设技能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遗失《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持省外农村建筑工匠相关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住房建筑工程,应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信息录入登记。
第三章质量安全行为管理第十一条经培训及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房建设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承揽以下村镇建设项目:1二层(含二层)及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或跨度6米以内的农村住房;
f2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镇)企业的施工、修缮和维护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
第十二条农村建筑工匠承揽农村住房工程,应当依法与建房户签订书面《农村住房施工承包合同》,明确施工内容、工程造价、质量标准、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将承揽的农房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
第十四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未经依法批准开工的农村住房及其它工程,不得承揽无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图纸不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施工。
第十五条农村建筑工匠承揽农村住房工程后,可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农村建筑工匠必须按照农房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七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房户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依照技术规程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帮助建房户挑选和使用合格建材。对建房户主要求降低农房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拒绝。
f第十九条农村建筑工匠对所承揽农房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根据农房施工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等重点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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