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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发文字号】公发199615号【发布部门】公安部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815【实施日期】199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通知(公发〔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国公安系统辞退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特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公安部人事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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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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