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
f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合法生产经营。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二章第八条一般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
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f(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一条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