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监督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协调和决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第五条长沙市、区域规划的实施,其职责是:(一)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市域规划;(二)依据本条例对辖区内空间管治区域进行管理;(三)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选址提出建议;(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情况。实施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
f和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一)拟订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局部调整草案;(二)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三)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选址进行协调并提出意见;(四)对各类空间管治区域的划定进行指导、协调;(五)与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相关的其他事项。省人民政府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工作机构负责做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有关的具体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经济、交通、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各类专项规划,并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调整和实施协调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包括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编制、修编和实施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