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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f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除依法变更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
f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应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约、变更、终止、结算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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