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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建发〔2007〕17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如下:
一、严格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资格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要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合并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的备
f案材料有遗漏,在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者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者补齐的,应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标准,严格审查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资格条件,发现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自行招标事宜,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每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2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代表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对于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3严格执行招标代理项目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季度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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