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三)《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2个月。第四章电气维修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为保证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进行,防止事故发生,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安全措施填入《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二)进行电气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三)临时照明应经常进行检查,检修灯具在确认停电后及时更换。(四)对漏电保护器要进行检查,破损及失灵保护器应及时更换检修。(五)潮湿场所及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线不得有接点,并使用安全电压。(六)现场使用的配电盘内的开关插座应经常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f(七)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或作为它用。(八)电气设备电源线拆除后裸露线头必须包扎牢固,上方电源开关停电挂牌,注明停电时间、停电人。(九)电动工具的电源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任意拉扯,应悬挂或加以保护。(十)高压设备试验时应拉设警戒绳并设专人监护。(十一)变电所内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规中的各项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十二)高压设备维修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十三)作业监护人应恪遵职守,加强监护,及时纠正作业人一切不安全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第十三条《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样,以现使用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为准(附后)。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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