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2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2)对县政府、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3)“两基”档案管理不够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4)未积极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5)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7)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8)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9)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控辍保学行为。3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个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1)通报批评;(2)评选先进一票否决(3)年度考核扣分4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5凡被追究的科室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6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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