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特殊管理药品日常监管,制定和落实预防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责任制,一旦发现隐患和突发事故苗头,应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相关部门各有关职能科室,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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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加强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定期检查特殊管理药品使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使用环节的购进、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情况,及其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依法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并负责有关资料的整理和情况的综合汇报。
第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应急程序:
(一)特殊管理药品滥用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严重中毒;
(二)注射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注射液流失、被盗。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中属剧毒物品的,流失、被盗。
(四)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滥用成瘾人群。
第十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有第十二条情形(一)的,事故发生地应在2小时内向卫生局和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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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十二条情形(二)至(四)的,事故发生地应在24小时内向卫生局和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特殊管理药品突发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涉及范围、死亡人数、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报告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的形式采取电话、传真、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形式(电话报告后应以书面文字形式补报)。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特殊管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接到报告后,医院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决定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按以下程度进行:
(一)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定采取控制危害扩大的措施或者对现场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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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规定立即向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调查情况;
(三)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四)采取必要的药品救治供应措施;(五)事故的分析、评估、研究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及其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或者未对特殊管理药品突发事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