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赵某没有发生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有:
①公司虽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
②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
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化工专业的杨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为了防止职工随意跳槽,在合同中该单位还特意与杨小姐等新员工约定了关于违约的赔偿内容,即:若职工提前辞职,每提前1年,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赔付各种教育培训费;赔偿给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费。3个月试用期满后,杨小姐觉得在这家事业单位条件不理想,没有大的发展前途,同时另一家化工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杨小姐经过思考后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同意了杨小姐的辞职,但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7万元,1万元上岗培训费,并赔偿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杨小姐则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刚刚结束时辞职,不应支付违约金,单位的上岗培训只是简单的作业指导,没有什么成本,而她不过刚刚参加工作,并非业务骨干,她的离开根本不会给单位生产造成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公司要求的以上费用。
试分析:
杨小姐辞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用人单位要求杨小姐支付的违约金等费用有法律依据吗?
f杨小姐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单位要求其支付培训损失和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显然证据不足。如果杨小姐是在试用期内辞职,就无须承担上述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因此而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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