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乙方:以下甲方、乙方统称为:“双方”
为了保持锅炉的最佳运行状态、节能减排、降低运行费用、延长使用寿命,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本合同):一、维保服务范围及要求:
1乙方负责指派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为以下锅炉(不包括热交换器及锅炉房的其它部分)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锅炉正常、安全运行:
锅炉型号
制造号
调试日期
使用年限
2乙方根据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修保养服务。维修保养合同期内,乙方将每月至现场对锅炉进行一次检查(甲方使用锅炉时定期巡检)。乙方在进行定期巡检前,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并明确指明甲方需要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乙方在甲方确认维修保养服务时间后提供维护服务。甲方应为乙方进行维修保养服务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3每次定期巡检后,乙方向甲方呈交保养检修报告,并向甲方提出必要的修理意见,或更换零配件的建议。
4在维修保养期内,如锅炉发生故障时,乙方及时为甲方提供电话咨询,并自收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乙方应尽快排除锅炉故障以确保甲方设备的正常使用。对于该等维修服务,乙方不再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之外的任何服务费用。
5在维修保养期内,锅炉需要更换零配件的,由乙方提供零配件,不收取任何费用。二、维保服务费与支付
1本合同期间的维保服务费总计为整。在本合同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70人民币整。合同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金额人民币整。
2对设备故障尽可能修复,无法修复时进行更换。
f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维保服务费;(2)保证其司炉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和通常的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运行和使用锅炉。(3)对乙方进行维护和维修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仅对其未采取护措施导致乙方的维护人员发生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等伤亡系因乙方维修人员自身或者第三方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除外。2乙方应当:(1)指派合格、技术娴熟的维修人员对锅炉进行维护和维修;(2)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期巡检,提供维修保养服务,保障锅炉的安全和正常使用;(3)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于锅炉的故障免费进行维修;(4)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并且不另行收取任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