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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学派的主要理论赖斯的文本类型理论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即从原文、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弗米尔则以文本目的(skopos)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发展了功能派最主要的理论:目的论(theskopostheory)。而曼塔利比弗米尔更进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适用的领域。她的理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针对包括文本转换在内的所有跨文化转换形式,而重点放在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1.2.2.1赖斯的文本类型学卡塔琳娜赖斯(Kathari
aReiss)于1971年出版了《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局限性》(Reiss19712000),首次提出了功能类别的问题。该书借鉴了对等论,但却标志着德国功能翻译学术分析的开端。一、理论简介
f赖斯认为语篇才是翻译单位,而不是单词或句子,因此应当寻求语篇层面的对等。赖斯试图创立一种基于源语文本和目标语文本功能关系的翻译批评模式。她认为翻译的目标是“目标语文本和源语文本在思想内容、语言形式以及交际功能等方面实现对等”(Reiss译本1989:12),这样的翻译可以称为“完整的交际行为”。
然而,赖斯发现,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下不可能做到对等,有时也无需对等。因此她在“翻译批评的客观研究方法”一文中解释了一些与对等论相违背的例外情况。有时译文所要实现的目的或功能不同于原文的目的或功能。例如,将一篇英语童话改编为汉语的舞台剧,把莎士比亚的戏剧翻译成外语课堂教材。有时是译文读者不同于原文预定的读者对象,例如把《格列佛游记》翻译成儿童读本,或因商业原因将之编辑成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版本。赖斯认为应该把这些例外情况排除在“翻译”的范围之外,并建议将其称之为“转换”(tra
sfer)。在以上这些情况下,翻译的功能优先于对等论的标准。翻译批评家不再依赖对原文特征的分析,而是要根据翻译的环境来判断译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功能(张美芳2005:69)。
赖斯指出,对翻译的评估不能仅仅对某方面或某部分做出评估,而应该从确定文本类型开始;文本类型和翻译方法一旦确定,就能够评估译者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相关标准(Reiss2004:47)。目前的文本类型研究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体裁(ge
re)和功能。而最早明确提出文本类型问题的便是赖斯(Ge
tzler1993:71)。赖斯根据布勒的语言功能论,将文本类型分为三种:信息型(i
formative)、表达型(expressive)和操作型(operative)。(注:赖斯还分出第四种文本类型:视听媒体文本,如电影电视或广告等,很多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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