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19991125颁布时间r
20000101实施时间r
20071015失效时间r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r
(1999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广告准则r
第三章 广告经营r
第四章 监督管理r
第五章 法律责任r
第六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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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闻媒体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新闻媒体广告是指通过传播新闻信息的各类报纸、电视、广播、期刊等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r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新闻媒体机构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均应遵守本条例。r
第四条 新闻媒体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r
第五条 新闻媒体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新闻媒体机构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r
第六条 新闻媒体机构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循新闻业务与广告业务相分离的原则,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r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新闻媒体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r
第二章 广告准则r
第八条 新闻媒体使用“服务”、“信息”、“专刊”、“专版”、“专栏”、“消费指南”、“健康指南”、“电视直销商场”以及其他可用于刊播非广告信息的形式刊播广告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标记,或在播出时声明其为广告。r
第九条 新闻媒体机构不得以通讯、专访、专题、特写、追踪报道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r
以刊登、播发署名文章形式发布广告,应有广告标记或声明其为广告。r
第十条 新闻媒体机构发布公众参与的咨询活动、知识问答等形式的广告,不得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和用户身份进行欺骗、误导宣传。r
前款规定的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宣传的,不得对参与者作出病情诊断结论,或者建议病情不明者使用其推销的药品或医疗器械。r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广告使用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
(一)数据应当标明出处;r
(二)应当标明影响数据对比性、有效性的限定条件;r
(三)非国务院职能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不得作为广告中的区域、全国或国际排位依据;r
(四)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不得作为广告中地区排位的依据。r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广告中涉及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应当完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