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11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10920【实施日期】2001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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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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