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一、鉴定机构风险提示制度第一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风险提示制度。第二条鉴定风险是指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其在鉴定中的义务,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第三条司法鉴定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提示可能出现的鉴定风险。
第四条鉴定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如下:一不按时缴清鉴定费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二不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或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要承担鉴定结果与己不利的风险。
三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因此,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愿望可能并不一致。四因鉴定要求,需要对有些鉴定材料进行破坏、耗损甚至灭失处理。五被鉴定人应配合检查,如有疑问,可按规定程序向委托单位提出,如不配合检查,会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承担导致鉴定不能的法律责任。
二、收接案制度第一条本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二条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第三条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第四条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f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本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三、鉴定过程内部审批制度第一条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二需延长鉴定期限的三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鉴的第二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