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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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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
f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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