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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额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注:不得低于元人民币。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二在本公司存续期间,管理人任何时候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
三在本公司存续期间,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单个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元人民币且该等股东均已从管理人处获得相关投资风险提示,并对此等提示已充分知悉和了解。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本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四出资额的缴付期限: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日内完成出资,且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五本公司成立内,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加全体现有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或者以非受让现有股东股权的方式引入新股东,但新股东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本公司股东资格所设定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缴付出资之后日内,公司应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日内向各股东发出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公司
f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出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权的转让及质押
第十二条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权质押
f股东可以依法质押其股权但任何一方股东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时,需经其他各方股东的书面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时,应当在与质权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出质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受让权质权自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备案手续时设立,否则,质押无效。因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质押股权的股东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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