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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坚持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心理行为指导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f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七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卫生保健设施及人员配备第八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九条托幼机构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托幼机构房屋建筑及设施卫生要求》。第十条托幼机构必须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教育部联合颁布的《保健室设备标准》,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负
f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管理。卫生保健人员包括托幼机构卫生室医师或护士、保健室专(兼)职保健员。托幼机构卫生室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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