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19日印发)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附表: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从业人员数工业企业销售额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建筑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邮政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销售额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计算单位人万元万元人万元万元人万元人万元人万元人万元人万元大型2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40000及以上2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5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3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1000及以上30000及以上800及以上15000及以上中型3002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6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040000以下100200以下300030000以下100500以下100015000以下5003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1000以下300030000以下400800以下300015000以下小型3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600以下3000以下4000以下100以下3000以下100以下1000以下500以下3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400以下3000以下
1
f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2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