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2、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中,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等执法文书。3、调查取证完成后,填写《案件调查报告》(一式三份,监督人员、职能处室、法规信息处各一份)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4、由职能处室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一式二份,职能处室、
f拟被处罚单位各一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被处罚单位、银行、职能处室各一份)。其中罚款额3万元以上的,需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5、行政处罚实施后,职能处室填写《结案审批表》(一式二份,职能处室、法规信息处各一份)由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6、结案后,职能处室将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对需移交其他部门处罚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书》(一式二份,移送单位、职能处室各一份),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八、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九、各职能处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处室年度考核内容。十、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十一、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二、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有组织地进行经常性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三、开发区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同时对所属单位的重点场所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抽查、督查和检查。四、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五、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负责检查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