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的其他区域。第十条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二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三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设施;四)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设施;(五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广告。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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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第十二条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场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设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设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七)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二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设施的书面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审批部门应予批准。未提出延期设置申请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满应当及时自行拆除。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予以装饰或发布公益广告第三章户外广告发布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第十九条户外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