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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起诉书原告:陈瑶瑶女汉族1988年0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4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张春鹏男汉族1969年0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32929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XX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XX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
f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XX00元
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日期:篇二: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
f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负责人:王振宇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
纬四路46号,电话:0531。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
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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