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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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