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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
作者:李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
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此后得到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采纳。我国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研究较晚,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不全面,导致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词撤销权司法适用存在问题立法建议作者简介:李君,广西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4702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设立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缩减,从而回复其责任财产,实现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若希望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则要求第三人返还从债务人处无偿取得或是以明显低价取得的财产,那么该法律效果产生的根据应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前有效法律行为被撤销,溯及既往的无效,故我们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一、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司法适用问题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适用困难。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规定的相对简略,其基础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之区分。若第三人行为有偿,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包括主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既要求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在主观上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若第三人行为无偿,则只要求客观要件,不需要主观要件。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其成立要件为基础归纳如下:(一)何为“合法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有效的债权”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疑点,如:已获得担保的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在经济往来中,交易方会通过提供担保来降低交易风险,但实际上并不完全奏效。面对债务人恶意虚构交易以逃避清偿债务,债权人何时可行使撤销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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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附有足额担保的债权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权万民公司向某银行贷款用于购买生产设备,在贷款时万民公司以公司自有的数层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作为担保物的房屋的评估价值远高于债务数额。后由于公司决策失误,万民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万民公司将抵押给某银行楼层之外的数间房屋转让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