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发挥档案资料在实施住
房保障制度中的作用,提高住房保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建设项目、房源(包括分配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档案。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
况,全面客观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状况。第四条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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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
f第五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需要,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专用库房和设施设备,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第六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
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执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保证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七条
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建设项目档
案和房源档案。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各类住房保障档案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第八条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
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包括:(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表),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住房状况(包括自有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合同等)和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需提供劳动用工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材料。(二)审核材料。包括审核表,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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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核记录。(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轮候记录、实施保障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买合同、租赁补贴协议及公示公告等相关材料。(四)动态管理材料。包括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动态变化情况年度申报材料,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