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琼府办20132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204【实施日期】2013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3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44号)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海南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金融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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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海洋强国发展战略为指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三沙市建设和南海开发、建设海洋强省的战略部署,加强沿海和海岛金融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拓展多元融资渠道为基础,以创新开放为动力,以推进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产业金融、民生金融、离岸金融和消费金融,加快形成我省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为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合力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广泛聚合政府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增强三沙市建设和南海开发的整体合力。二是基础先行,重点突破。加快推进沿海和海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围绕重大领域、重要产业、重点项目,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带动全省海洋经济发展。三是创新开放,注重实效。着力以改革、创新与开放为手段,确保三沙市建设和南海开发的资金供给,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三)总体目标。我省沿海及海岛金融基础设施能较好地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需求;金融服务基本能满足三沙市建设和南海开发的需要;在涉海产业金融、民生金融、离岸金融和消费金融的创新开放方面有所突破。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海洋经济的资金支持(四)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结合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窗口指导、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投向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