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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现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53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前,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以了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围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整个深基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检测和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控制好实体质量和安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工程档案。同时必须积极配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各方必须及时按要求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马上到现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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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确定具体由质量或安全监督部
门牵头处理深基坑工程事故。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容。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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