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提交有关注册材料,按照人事从属关系向县级以上教诲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注册。
第十六条各县(区)教诲局负责申报材料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将结论填报至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市(州)教诲局负责申报工作复核,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关于信息;省教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关于信息。
第十七条各市(州)、县(区)教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结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提迈进行公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应退回申请人,并规定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视为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八条各市(州)、县(区)教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结论贴。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关于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诲行政部门应予以警告,并视状况暂缓注册两年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合格,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并导致严重后果,教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f第二十一条地方教诲部门实行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级教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者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第二十二条注册范畴内教师无端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成果有异议,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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