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制度
日颁布,日重修订)(2004年5月31日颁布,2009年11月20日重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精神,规范
项目人员持续督导工作流程,提高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项目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再融资情况下的持续督导。本办法所谓持续督导,是指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遵循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方法,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规范运作、守法经营、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等方面进行督导,使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第四条投资银行总部负责本办法所称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
指导和共同监督工作。投资银行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持续督导工作指引》,项目人员应该按照本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投资银行总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总体指导
和协调,以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六条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人为项目组。项目组至少包括两名保荐
代表人和一名项目主办人,两名保荐代表人中应指定一名项目组长。项目组长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持续督导工作的质量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组与发行工作项目组应保持延续性。如项目组人员发生变动,由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持续督导人员。第七条项目组进行持续督导前,应制定详尽可行的持续督导计划,明确
人员分工、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安排等,以提高持续督导工作的组织性。第八条持续督导的任何工作至少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同时参与,相互复核,
1
f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结果的真实、有效。第九条项目人员在与公司签订的《项目风险责任书》中,应明确在持续
督导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监督工作由风险监管
总部和投资银行总部共同负责。第十一条作。投资银行总部指定的专人应不定期的走访发行人,听取发行人的意见和项目负责人汇报,查看督导工作记录和档案,了解并指导项目组持续督导工作,检查项目组及项目人员是否做到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第十二条风险监管总部应对每一个发行项目指派专门审核人员,“节依据投资银行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