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论证和制作一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及时提出技术需求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出技术需求的要及时向采购办反馈。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经过专家论证。三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四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f第十条信息公告发布一代理机构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更正公告等。二代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对于应当公告的信息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信息公告并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各媒体发布内容的一致性。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抽取一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组织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询价采购项目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项目采购小组。二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三评审专家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确定。四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二条采购活动组织一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活动。二对纳入公证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向公证机关提交各项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事宜。三采购方式依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采购办审批。为提高采购效率对于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口头请示采购办同意转变方式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四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指评标报告、询价结果报告、竞争性谈判报告、单一来源报告等送采购人。五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第十三条收费管理一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