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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21031颁布时间20021031实施时间政府令第23号文号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业生产噪声污染防治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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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呼和浩特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第四条城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委、工商行政、市容管理等部门协助环境保护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投诉。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测人员有权进入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测量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在进行噪声污染的检查、监测时,应出示证件,并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第二章工业生产噪声污染防治第七条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厂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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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等效声级符合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八条禁止在环境噪声功能区一类区域内新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和作业点。已建立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降低噪声污染,限期达到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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